OPTOPLES生管面試:為什么離職
跟面試官說離職原因可以是回家發展,追求更大的發展機會,結婚,照顧家庭等個人層面的原因可以有很多,建議不要議論前單位的好壞;面試官只是想從中了解求職者對新工作的預期,對工作的態度,及面對壓力問題的應變能力或其他。
建議根據實際情況變通的說明離職原因,但同時需展現在面試官面前,談談自己對新工作的理解:
1. 求職者在說離職原因時,需考慮到前單位的“離職原因”在此家招聘單位里不存在。
2. 避免把“離職原因”說得太詳細、太具體,不能摻雜主觀的負面感受,表達對前單位的不滿;
3. 離職原因也不能涉及自己負面的人格特征,如不誠實、懶惰、缺乏責任感、沒團隊精神,做事不積極主動等;
4. 可以談對新公司的了解,如新公司的平臺如何吸引了當事人;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當事人辭職的原因可能是追求更大的舞臺施展才華;
5. 對面試的直接上司可以談談對新工作的看法,工作如何開展,工作如何體現自己的價值,該工作如何吸引人,鍛煉人;
6. 對面試的直接上司可以根據自己過去的工作經驗,談談對新工作的難點及需要的支持點;
7. 可以談談對新公司的第一印象,舉例說明。
我單位試用期三個月,我做了一個月,部門領導不讓走,人事部拿離職單說要一個月
最多三天就可以離開,如果單位單位刁難,你可以去告它.記住,保留好你的書面或者郵件離職申請.
讓老板不能拒絕的辭職理由
要將自己目前的實際情況和老板坐下來談,既然老板對你不錯就可以開誠布公的談!也以一個朋友的身份與其進行一些交流.將繼續留任公司的利弊與老板分析,使其有個比較客觀的判斷,如果是還是個比較理性的領導一般情況不會強行拒絕只會誠心挽留,實在無效也就只能作罷.若是比較執著或者固執的老板就要堅定一些(如果真的想走而不僅僅是想以此來改變一下環境),至于合理的理由在不同的場合和人際關系下都是不確定的!唯有坦誠相待也許才是最有效最合理的方式!
在原單位沒領失業金,到新單位半年,因為身體欠佳辭職了,還能領失業金嗎?
不能,自己辭職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
跪求:賽特斯網絡科技(南京)有限責任公司怎么樣啊,加班多嗎?
不錯,待遇不錯總公司在美國,就是高智商人群待的地方,技術工資高對頭腦要求的強度也大,你自己看吧,看你做什么的了,人力總監陳總人也不錯
我以前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連續做了三個月的項目我就辭職了,可是在這三個月的提成,公司就不給我,…
公司不給你支付提成(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屬于違法,你認為公司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或者投訴,要求勞動監察大隊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
提前一個月口頭說辭職,后補交辭職信,公司找不到人接手,我可以即時離職嗎??
沒簽勞動合同,不交社保,你可隨時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隨時離職,并可要求經濟賠償金及雙倍工資.如仍有疑問,可追問,滿意請采納!
哪位老大,跟我寫一份辭職報告了,另外當時簽勞動合同時只簽了一份,那合同是否有效啊?
尊敬的主管、副理:
你好!
在公司工作一年中,學到了很多知識,公司的營業狀態也是一直表現良好態勢。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樣的機會在良好的環境工作和學習。雖然在公司里基礎的業務知識及專業知識已經基本掌握,但俗話說“學無止境”,有很多方面還是需不斷學習。提出辭職我想了很久,公司的環境對于業務員很照顧很保護(至少對于業務風險來說),鑒于我的個性,要在公司自我提升及成長為獨擋一面的能手,處于保護的環境下可能很難。我自己也意識到了自己個性傾于內向,你們也有經常提醒我這一點,其實,這不管是對于公司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難點。雖然我的觀念是:人需要不斷的發展、進步、完善。我也一直在努力改變,變得適應環境,以便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但是我覺得自己一直沒什么突破,考慮了很久,確定了需要變換環境來磨礪。
公司業務部近期人員變動較大,因此交接工作可能需要一個時期。我希望在10/24左右完成工作交接。這個時間也許比較緊,如果實施上有太多困難,我同意適當延遲一周。但是我還是希望副理理解,現臨近年底,如果能給予我支配更多的時間來找工作我將感激不盡!
我希望在我提交這份辭程的時候,在未離開崗位之前,是我的工作請主管盡管分配,我一定會盡自己的職,做好應該做的事。另外,希望主管不要挽留我,其實,離開是很舍不得,原因自不用說明。但是既已決定,挽留會讓我最終離開的時候更為難。謝謝!最后,希望公司的業績一如既往一路飆升!主管及各位同仁工作順利!
試用期老板不給辭職、不給工資怎么辦?還要求簽半年的時間!強人所難!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 ,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你可以看下勞動法
我在干粉砂漿廠上班9年,現要離職,問下離職體檢是公司出錢嗎?
通常情況,化工廠屬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離崗前的健康檢查費用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