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社會團體應將印章印模報民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對于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的印章,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收繳. (三)社會團體應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應有專人保管,對于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四)社會團體變動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民政部門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刻制新的印章. (五)社會團體被撤銷,由民政部門收繳其印章. (七)社會團體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按本規定程… 閱讀更多 »印章使用管理,印章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