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中的奔放獨輪車是什么意思
你是不是說電動平衡獨輪車,那種車是新出的一種短距代步工具,也是年輕人的一種新玩具.主要介于步行與汽車之間的產品,充滿電后載100KG的人能跑15-20公里,在家里到地鐵間能跑3-5天.市面上有三大品牌,美國的索羅威(10000左右),國產的奔放(3000左右),英國的愛爾威(3000左右).這種車是人站在上面,靠人體前后去傾斜來控制前進與后退,一般要學至少一周才能上自如的上路行走.
如何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范圍
如何界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范圍?
文/機動車保險網絡空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第2條2.1:“機動車–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有軌電車、摩托車、掛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和特型機動車。”
■法條釋義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1、機動車
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坐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雖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廢止,但其中對于機動車的界定仍具有意義,按其規定,機動車具體包括:各種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
2、非機動車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具體包括自行車、三輪車(用人力驅動的設計有三個輪子的車輛)、人力車(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驅動的兩輪或獨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僅指肢體殘疾的人單人使用代步工具, 包括人力輪椅車和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殘疾人用機動車)。
3、關于特殊車輛的性質認定
由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區分在某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具有重要意義,涉及到歸責原則和責任比例,因此,某些特殊情形下,會對某些特殊車輛性質的認定產生較大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
⑴.電動三輪車。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歸入了‘非機動車’行列,人們對電動三輪車的性質也產生了爭議。
⑵.非機動車改裝,增加了動力裝置。如自行車、手動輪椅車上加裝小動力發動機。
⑶.外形尺寸大、質量重、最高時速快的電動二輪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劃分標準并不十分科學,把許多實質上的機動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而列入了‘非機動車’之列。且上述車輛的行駛目前并不需要駕駛證,不經任何訓練的人就可駕駛,其危險性是顯而易見的,將之排除在機動車之外,與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制度設立的目的是相悖的。有些國家對機動車的界定就比較科學,如德國,首先以‘非人力’為基準,再以時速不超過每小時20公里為基準作排除,也就是時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的非人力驅動的車輛均為機動車。對一些性質存在爭議的車輛,如果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圍內,可以參考此劃分標準作出性質認定。
對于電動三輪車,可以參考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將電瓶車列入機動車的規定,認定其為機動車。對于加裝了發動機的自行車,如果最高時速能超過每小時20公里,也可認定為機動車。對于二輪電動車,特備是大小、重量和速度與摩托車不相上下的,如果與行人及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又需要特殊保護的,在個案中也可適當作些突破,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出發,認定其為機動車。
■參考文獻
《民事裁判標準規范(基層法院、法庭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GA 802-2008 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2008年9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2008年10月1日實施。